(一)枪支弹药类(含主要零部件),包括:
1 、军用枪: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。
2 、民用枪: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等。
3 、其他枪支:样品枪、道具枪、发令枪、仿真枪等。
4 、弹药:炸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雾弹、信号弹、催泪 弹、毒气弹、手雷、地雷、手榴弹等弹药及各类子弹。
5 、上述物品的样品和仿制品。
(二)爆炸物品类,包括:
1 、爆破器材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导爆管、震 源弹等。
2 、烟火制品:礼花弹、烟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、砸炮等 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、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等。
3 、上述物品的样品和仿制品。
(三)管制器具类,包括:
1 、 匕首、三棱刀(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带有自锁 装置的弹簧刀,其他相类似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、弩等和符 合《管制刀具认定标准》的其他刀具。
2 、催泪器、催泪枪、电击器、电击枪、防卫器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。
3 、军械、警械、警棍、手铐等。
4 、上述物品的样品和仿制品。
(四)易燃易爆品类,包括:
1 、氢气、一氧化碳、 甲烷、 乙烷、丁烷、天然气、 乙烯、 丙烯、 乙炔(溶于介质的)、液化石油气、氧气、水煤气等易燃 气体。
2 、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酒精、丙酮、 乙醚、油漆、稀 料(香蕉水、硝基漆稀释剂)、松香油等易燃液体。
3 、红磷、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珞等易燃固体。
4、黄磷(白磷)、硝化纤维片、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。
5 、金属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 燃气体的物质。
6 、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、双氧水等氧 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。
7 、上述物品的样品、仿制品、混合物。
(五)毒害性物品类,包括:
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 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 物,农业部公告(第 199 号)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。如:氰化 物、砒霜、沙林、毒鼠强、毒鼠硅、甘氟、氟乙酰胺、氟乙酸钠、 剧毒农药等剧毒物质。
(六)腐蚀性物品类,包括:
盐酸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、硫酸、硝酸、蓄电池(含氢氧 化钾固体、注有酸液或碱液的)等。
(七)放射性物品类:
《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》中规定的核材料、放射性同位素 等,例如:铀、钚、钍等。
(八)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,包括:
《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,《医疗废物分类目 录》规定的医疗废物,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》规定的病 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。例如: 鼠疫耶尔森氏菌、 霍乱弧菌、天花病毒、乙肝病毒、炭疽杆菌、结核杆菌、艾滋病 病毒等。
(九)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
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 品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。
(十)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、携带、 运输的物品,如: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相应的标本等的物品; 印有宣扬恐怖活动、反动、淫秽等内容的旗帜、报刊、书籍、衣 物等。
二、限制携带类物品
(一)常见器具类,包括:
1 、菜刀、剃刀、美工刀等其他生活类刀具、装修类工具及 可能造成人身被刺伤、割伤、划伤等的锐器、钝器,应确保袋装或包装后不影响其他乘客,在安检处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后,方 可进站、乘车。
2 、手魁、矛、剑、戟、 弓、箭等开刃的兵器或冷兵器,不 得携带进站、乘车。
(二)易燃易爆类,包括:
1 、原装超过 3000 毫升的白酒和散装白酒,不得携带进站、 乘车。
2 、超过 10 盒(含)以上安全火柴、5 个(含)以上打火机 (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)和 150 毫升以上罐装打火机气(油), 不得携带进站、乘车。
3 、总量超过 700 毫升的摩丝、发胶、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、 衣领净、去光剂、花露水、卸妆水等自喷压力容器或带有易燃易 爆标识的物品,不得携带进站、乘车。
4 、总量超过 200 毫升的香水、洗甲水、冷烫精、染发剂和 总量超过 20 毫升的指甲油等易燃或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 品,不得携带进站、乘车。
5 、除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外,充气气球、灭火器和 盛装易燃易爆气体的专用容器,不得携带进站、乘车。
(三)交通用具类,包括:
1 、不得使用滑轮鞋、滑板、平衡车等进站、乘车。
2 、电动滑轮鞋、电动滑板车、电动平衡车等关闭电源方可 携带进站、乘车,站内及乘车期间不得打开电源。
3 、除已折叠的自行车和残疾人无障碍用途轮椅及电动轮椅 外(电动轮椅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),其他交通工具不得进站、 乘车。
(四)除盲人携带的导盲犬、包装后不影响其他乘客的食用 品外,不得携带其他动物进站、乘车。
(五)军队、武警、公安等公务人员持枪支子弹或其他管制 器械的应出具相关证明经驻站民警核实后,方可进站、乘车。